时间:2011-07-20 14:10:23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离婚约定不准结婚 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无缘夫妻为了锁住对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房屋虽归其对方所有,但以约定不准结婚为条件。四年后,发现对方与他人登记结婚,遂要求对方返还房屋。5月4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6年9月,经人介绍梁某与冯某相识,于并次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并于1998年婚生一女。孩子出生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发生殴打,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的影响。
2007年5月,冯某因琐事再次和其丈夫梁某发生争执。伤心之余,其提出与丈夫梁某离婚,梁某虽然同意离婚,但是必以签订协议为条件,协议约定二人共同所有的90平米的住房归冯某所有,女儿随冯某生活并抚养,读大学之前的生活费由双方分担,在读大学之前冯某不准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同居,若被发现,则共同所有的住房归男方所有。为了避免再次受到其丈夫梁某的伤害,其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并捺了手印。
2010年五一假期期间,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男朋友郝某,郝某对她疼爱有加。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二人于2011年1月30日在郝某的户籍所在地登记结婚。2011年3月1日,李某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认为其前妻不讲信誉违反约定,遂要求其前妻冯某返还房屋。因双方协商不成,故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所订立的协议住房归被告所有,被告冯某在女儿读大学之前不准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同居,若被发现,共同所有的住房归原告梁某所有,属于附条件的协议。协议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所约定的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但附加条件因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其实质是剥夺了原告的结婚的权利,因而附加条件是无效的。但是协议中关于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和子女抚养的约定是有效的。因此被告冯某是可以结婚的,其原告梁某不能以此为条件要求再要回已经处分了的房屋,故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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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涛律师:北京婚姻家庭首席律师,曾办理过几百起离婚纠纷案件,李律师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诉讼实务具有丰富的经验,李律师亦曾办理过30多起涉外、及涉港澳台婚姻纠纷案件,对涉外离婚纠纷具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李顺涛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985344。现为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曾先后从事大学法律教师、公司法律顾问等工作。在律师职业期间,与多家公司企业建立起良好合作关系,积累了丰富的法律诉讼及非诉工作经验,协助公司及当事人解决了大量法律问题,受到多次好评。近些年本律师主要致力于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及解决方法的研究,针对个人、公司、每个法律事件的不同特点,提出完善的、全方位的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律师职业期间曾办理过几百起案件,如广东某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20多起案件;北京某不夜城迪厅、KTV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及索要劳务费案件;郭某状告北京胸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北京某电子公司群体性劳动争议案;北京某餐饮公司购销合同案;一通汇知诉汇知公司商业诋毁案;沈某等45人的电话销售诈骗案等,曾有多起案件受到《法制进行时》、《法制中国》《经济与法》等多家媒体报道关注。本律师突出专业领域是无罪辩护、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继承纠纷法律实务、劳动纠纷法律实务、合同纠纷法律实务、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实务、房地产纠纷法律实务及公司合同起草、审查、修订及公司法务防控及解决对策、商务谈判等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本律师作为维权315特邀嘉宾律师、艾滋法律研究中心首席律师.对社会影响大的公益案件有较深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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