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的咨询

我因诈骗被判七年,现暂时监外执行一年。我曾在案发后与被害人签了一份欠条,说我欠他房租13000多及5000元借他的钱,我现已将5000元借款还清了。但还欠他13000多元房租没有还。这13000元房租已经在刑事判决书上体现,等于判决书已体现民事责任,问题:
1.如果他再拿着这份欠条去法院告我,是否还被立案?
2.是否还会一个案子两次立案?两次审判?
3.欠条上写的是欠他13000多,但判决书上写的是12800,我应以哪个为准?是否因为金额不一样,就另案处理?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0-05-13-状态:未解决]
李顺涛律师的解答:

一、根据你的陈述,你的民事债务情况虽然在刑事判决书中进行了描述,但并没有作为判决内容,如果在对方向你索债不能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完全可以立案。
二、一个案子不能依据同一事实与理由进行两次审理,根据你说的“刑事判决书”,应当是只判决的刑事的部分,民事部分没有进行处置,对方可能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对方再行提起民事诉讼完全不违背一事不再理。
三、判决书认定事实完全优于欠条的证据,你应当依照12800元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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