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将谁列为起诉对象?
谢谢各位的回答。
合同对方公司是国内某公司的“北京分公司”;签字人是“授权代理人”,该人是公司的日常经营者;企业信息中的法人是另一人(我在该公司基本未见过此人)。 请教律师,按规定,我在被告全称一栏可以只填该分公司吗?起诉书中只有“法定代表人”一栏,我如何将我的实际合作对象(“授权代理人”,具体的合同违约者)包含在内?
再(如方便回答):如将京外的上级公司纳入被告,有何利弊?谢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3-06-19-状态:未解决]
李顺涛律师的解答:
你签订合同的相对方为公司,所以你仅仅能以公司为被告,而不能以个人为被告,除非个人在合同中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担保合同履行的责任,否则只能起诉公司。你可以起诉分公司,也可起诉总公司。因为分公司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所以一般起诉时,和谁签订的合同就起诉谁。起诉总公司与起诉分公司的区别就在于,有的分公司没有财产,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总公司可以。如果分公司财产不不足于偿债,则要执行总公司的财产。详情可电话咨询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