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适用于2009年6月发生的医疗侵权事故吗?

尊敬的律师:
您好!在2009年6月发生的医疗侵权伤害致死医案纠纷,医方以病人低蛋白为由,未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风险,也未有得到他们的签字同意,医方就向92岁的患者输血400cc,约一小时后患者死亡。医院隐瞒真相不承认输血事故责任,但又向患方补偿一万元、并免交四千元医药费,事后患方发现医方单方面销毁原协议,篡改伪造新的协议书,其中承认病人是输血后死亡(原来的原因是其他病变死亡的)。患方一年来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处理无果。患方无奈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医方这才提出医鉴,医方拒绝患方复印病历。患方则认为此医案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要求法院直接判决,现在申请医鉴已无意义。患方要求的法律依据合理吗?敬请律师指教,谢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11-21-状态:已解决]
蒋正星律师的解答:

您好! 可以适用医疗事故条例。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我认为是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所以设为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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