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奖励性住房问题
父亲1998年支援边疆,单位分给一套政策奖励性住房,产权在单位,我们只有一个公房租赁合同(就是使用权),但合同内未注明租赁起止日期,只有单位和父亲的双方签字,说是可以一直让我们住下去。.如果若干年后父母不在了,请问:
1.这份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2 单位会不会不允许子女继承而收回房屋?
3.如果子女继承使用权了,房屋因自然灾害损毁,单位是否有义务重新翻盖或给予补偿?
4.如果子女想把产权买下来,房款是否按分房当年的标准计算?
5.这种产权购买,哪些代理机构能协助办理手续?
谢谢!!!
补充提问:
妻子和子女的户口都不在丈夫承租的公房这边,妻子和子女是否能在丈夫过世后,继承这套公房的使用权?或者再购买产权?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4-27-状态:未解决]
胡志梭律师的解答:
如果只有父母在租房内居住,因承租人死亡的,该租赁合同终止。如果当时承租时还有未成年人子女一起居住的,并且在父母死亡时仍居住在该承租房的,租赁合同不因父母的死亡而终止,实际居住人仍有继续承租居住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