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被收取押金,且拒绝明确最终支付期。

两个问题:1、与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以员工为子公司财务人员为由,要求押保证金壹万元,用以应对员工方工作期间账务可能存在问题,并称该子公司已启动办理注销手续,待单位方办结该子公司注销手续后支付。且以企业无法预知注销该子公司需多长时间为由拒绝写明最晚支付期限(哪怕是以半年为限都不肯)。此要求是否为无理要求?若协议已经签下,须如何主张权利?2、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除去被押保证金以外部分,单位方以交接完成后支付为由,也未清付,仅同意先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最后一个月工资未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发放)作为生活费,并拒绝写明最晚支付期限。若协议已经签下,须如何主张权利?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1-05-03-状态:未解决]
胡志梭律师的解答:

1、可主张撤销协议,如离职时财务资料按公司的要求有交接完备即可,不得以可能存在问题为由强迫员工押保证金;
2、 工资和补偿金单位也不能变相不支付或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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