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1-04 09:49:42 文章分类:
现今的社会生活总体特点是依法治国、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然而,在这和谐的社会中,总会有少部分人或为了寻求所谓的刺激、或为了追求某种不当的目地做出种种不和谐的行为。这些行为有的违反了民事或行政法律、法规,有的造成国家、集体、他人的各种损失,更有甚者触犯了国家刑律。
北京某报讯:2010年10月2日,正值国庆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28岁)给犯罪嫌疑人刘某(29岁)打电话,约刘某“去小树林打会儿弹弓”。结果两人觉得没劲,合计后决定“去西单打漂亮姑娘去”。 李某和刘某开车往返西单大街,用弹弓专门打“漂亮女孩”取乐,直径8毫米的钢珠打出四十多个,至少有二十多人“中弹”受伤。民警在石景山区将李某和刘某传唤。两人到案后说,“打漂亮女孩就是觉得刺激。”昨天,记者从西城检方获悉,涉案两男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李某和刘某不顾法律的规定、不顾对他人身体的伤害,一味地为了寻求刺激,势必受到法律的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的刘某和李某故意用弹弓在繁华的西单商业区射伤多名不特定人员,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面临李某和刘某的将是法律公正的审判。
这一事例再一次让我们明白这样一个道理:遵纪守法是每一公民的应尽责任,违反法律必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