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证据禁用于死刑案定案

时间:2010-05-31 10:49:2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六种证据禁用于死刑案定案

1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2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

3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

4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

5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

6不能反映原始物证、书证的外形、特征或者内容的复制品、复制件

执业机构: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重庆 涪陵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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