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请问:民事诉讼案是否可以民二庭办案,由民一庭出判决书?接案时法院可以钦点某个法官负责案件吗?区法院改变原审庭地点临时设立“就地审理”,是否须向市法院申批?审理完毕马上现场宣判是否合符法律程序?审理完毕未宣判,传媒就代法院向公众报道了审判结果可以吗?审案过程中法官只采信证人的书证,不采取原告的证据就可以定案吗?未经出庭作证其证词产生法律效力吗?赠与人在哪种情況下可以撤销赠与?有时间限制吗?如能得到你的帮助我将感激不尽!!
补充提问:
2002年我父亲背地将夫妻的共同财产单方赠与给了其亲侄子,并立有书证。条件是:只能居住不能买卖或拆迁。其侄子在2009年强行拆迁建房,引起母亲质疑,才得知父亲单方将夫妻的共同财产赠与给了其亲侄子一事。母亲以“夫妻共同財产单方无权赠与,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為由”向巴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銷赠予归还房屋。立案后母亲向法院递交了《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修建房屋的行動,但是法院一直未派发给被告,促使被告强行拆除该房屋並在此新建砖混结构房屋成了事实,该如何是好?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06-14-状态:未解决]
田国军律师的解答:
你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未经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如果有其他证据佐证,还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采用何种证据,是根据证据规则。关键要看证据证明的效力;法庭审理完毕未宣判,传媒就代法院向公众报道了审判结果等等,是不合法的。为此,你的母亲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