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
中介公司代理租赁我的房,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租期从09年6月14日到10年6月15日,但后面几个字:延长期可3个月。现租期已到,中介说要用这段延长期,拒绝交房。而我的房子已经出售,交房日期口头约定是在6月16日,请问1.中介是否可以自行使用我的延长期?2.新的业主现在一方面从我这里收取过户当日起的房屋租金,同时要求我支付不能按期交房的违约金,请问我应该支付吗?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0-06-18-状态:未解决]
田国军律师的解答:
你好,根据法律规定,买卖房屋不破租赁。买卖合同生效后,租金应该由新房主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