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广东省东莞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陈律师你好,我在广东东莞一家电子厂上班,只上班一个月右手大拇指指甲1/3被机器轧掉,伤残鉴定为十级,第一个月工资发了1470,但是现在厂里赔偿只按底薪920算,而不是按第一个月工资算这样合理么?我应该得到多少赔偿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09-26-状态:未解决]
田国军律师的解答:

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还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等。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公司不按你第一个月工资算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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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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