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

我与我老公要离婚,但是他在外瞒着我欠的债,我不知情也要还吗
咨询者: 福建  [咨询时间:2010-10-09-状态:已解决]
田国军律师的解答:

你好,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一方婚前所举债务问题
一方婚前所借款项,债务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个人负责偿还,如确系用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关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
1、向公民个人的借款,即债权人系个人的债务认定原则
(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个人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虽然借用时只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有家事代理权,对债权人来说,尽管债务人是个人署名,但属于典型的表见代理行为。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防止夫妻一方以此为借口逃避债务。
2、向银信部门的借款认定原则
由于银行或信用社系专门的金融机构,其出借金钱有一套较为完整的手续,如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及利息的计付、还款期限、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责任等,在借款合同中都有明确的约定。因此,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如对此债务发生争议,应以合同为依据确定借款的性质、本息,以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的清偿方式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3、向夫妻一方亲属的借款。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一方的亲属的借款,如另一方无异议的,应当予以认可,并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而对一方提出,另一方否认,除非借条是作出否认的一方出具的,一般均不予认可。这主要是考虑到由于债权人与另一方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双方极易串通假造借款,损害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以求加重对方的义务而使已方多得财产,不分担或少分担债务。当然,如借条系双方签字或非亲属关系的另一方签字形成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即便另一方矢口否认,法院亦应予以认定,并判令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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