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补偿

我在一家私营企业上班,公司三年没有与我签合同并没有给我缴纳任何保险,现在我想要与其终止劳动关系。请问我能有经济补偿吗?我是拿月薪的(3000)按这个工资,我能得到多少经济补偿?
咨询者: 浙江  [咨询时间:2010-12-13-状态:未解决]
田国军律师的解答: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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