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咨询律师

您好:
我从2004年4月开始在一家外企工作。其中,2004年4月-2008年3月不是该公司的正式员工,属于第三方借调员工;2008年4月至今是该公司的正式员工。现在公司把我所在的部门卖给了另一家公司。公司说如果我不去新公司的话,就只能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给予经济补偿。请问

1. 公司这样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2. 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是否包括我做为第三方借调员工的那四年。
3. 我在与公司签最后的离职协议快时,是不是不能有“经与***(员工姓名)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字样。我听说劳动法细则中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是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请问是不是这样?

谢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7-08-状态:未解决]
郭军律师的解答:

你好!

1、公司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不包括
3、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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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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