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辞职

我在试用期内辞职,他以没有找到合适的人为由拒绝,还提出他什么时候找到合适的人我才可以进行工作交接,态度十分强硬。我在2011年4月11日至7月11日为试用期,在2011年7月8日递交辞职信。有三天的空闲期,我可以以此拒绝公司分的工作吗。它可以滞留我工资吗。他公司在北京市海淀注册现居北京市丰台区,我应该向那提出申诉,公司会受到什么样的经营管制?谢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7-08-状态:未解决]
郭军律师的解答:

你好!

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后就可以离职,公司应当协助你办理手续,否则你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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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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