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房的一些问题
1、我女儿以前户口和爷爷奶奶在一起,后老房拆迁,三人以申请人名义分得经济适用房一户,产权人是爷爷奶奶,他爷爷奶奶认为我女儿只是享受购房优惠,不具有居住使用权。请问我女儿有居住使用权吗?
2、她爷爷奶奶在取得房产时就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年后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购房人在付款后住进了该房,请问该协议有效吗?这是否侵犯了我女儿的居住使用权呢?我是否可以起诉呢?
3、现已满5年,购房方要求她爷爷奶奶办理过户手续,我女儿也是申请人,也要在表格上签字表示同意;我已与他爸离婚,我是监护人,女儿未满十八周岁,这个字我一定要签吗?
4、老房拆迁时实行了货币拆迁,拿到了拆迁款。因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申请到了这户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7-13-状态:已解决]
郭军律师的解答:
你好!
1、你女儿应当享有居住的权利。
2、你女儿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你女儿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3、建议你和女儿都不要签字,否则协议生效。
如解答有不详细之处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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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律师团队 郭军律师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