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

我家7兄妹,父母有3套房。父母均在世时,把第一套房给了老七“居住”,并在1989年办了过户手续;1998年,父亲去世2周时,老三私下从母亲处得到有“居住第二套房的”“遗嘱”,并于2007年在其他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携95岁的老妈办理了没有付款的“购房”手续;现在母亲去世了,去世前母亲在2008年的“遗嘱”里对第三套房没有如何分割的意见,只有“7子女共有”的嘱咐。现在要请教的是:
1、老七还要共享第三套房七分之一的权益合同有无法规支持?
2、老三得到第二套房产是否有悖法规?购房合同是否无效?如是,第三套房作为遗产“子女共有”进行分割有无法规支持?
3、“子女共有”理解为“子女均分”有无司法解释?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8-30-状态:未解决]
郭军律师的解答:

你好!

1、你父亲去世时,除了给老七的房屋外,剩余两套房屋的一半份额属于你父亲的遗产,由你们兄弟七人和母亲平均分割。
2、;老三得到第二套房产是已经过户到老三名下了还是没有过户,如果已经过户了,则你母亲的遗嘱属于无效,因为该房屋中有其他子女的份额,其他子女可以起诉要求老三将相应的补偿款支付给其他子女,如果没有过户,则其他子女平均分割。
3、第三套房产同样由子女共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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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律师团队 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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