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违反司法解释怎办
10年前的昨天我一人在领导派活疏通厕所时不幸触电,派活领导并给我书写了书面证明以证实,但法人代表否认该事实,并诱导派活领导给法院又写份自相矛盾的伪证。在一审庭审中法院未经法庭调查又未进行证据质证,就单独釆信了被告的伪证判我败诉。北京市一中院,市高院,市检察院均以原告缺乏改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维持原判,我不服判的理由是 派活领导未派监护人监护未履行法定监护义务给我造成的意外伤害。法律依据是 各级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讼诉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笫33号)简称(证据规定)笫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笫六十九条之(二)款;“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的审核认定之第六十四条:。因派活领导是法人代表的利害关系人,法院即不证据质证又单独采信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显然是错误的。《电力法(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为确保工作安全单位负责人必须至少要派一人在指定现场负责看守之规定被被告践踏。法院又无视电力法之安全法规。10年来从未停过并100封挂号信向各司法机关申诉无一回复。 本是冤假错案才不服错判!实在诉累了,请法帮网告诉我依据《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规定》该案能否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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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9-01-状态:未解决]
郭军律师的解答:
你好!
目前只能申请再审,建议携带材料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