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么?
我与公司在2009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5年,其中附加条款中规定:1.双方不得擅自违约,若一方违约,则需支付给对方未履行到期的月数×半年内每月工资平均数,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么,若我提出辞职,是否需向公司支付这些违约金?2.合同另规定,合同到期后我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的公司工作,为弥补我就业带来的不便,每月给我40元作为补偿,请问这规定有效么?谢谢各位律师。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9-07-状态:未解决]
郭军律师的解答:
你好!
1、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部分属于无效。
2、每月补偿款过低。
3、如因单位过错导致你辞职,你有权随时提出辞职申请,并且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