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的哥哥向北京的妹妹索要父亲遗产的使用费,应该给吗?!

一审判决:将父亲一栋房产平分.二妹不服(与父亲在北京长期共同生活,直到为父亲送终.二兄在外地几十年,未尽到赡养义务.)上诉后,维持原判.二妹贷款如期将二兄的平分款分别打到他们帐号上.但二兄仍然不知足,又起诉二妹,让再支付该房屋的6年使用费,按每月2000元计算.共计12万元.二妹讲:该房屋从未出租,我们只是维护和看管所以要继续住在这里,父亲的其她子女和儿媳也多次住过,我们也没收取过任何费用,我们也没有阻止过父亲的其他子女在此居住.相反,这六年来该房屋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已达六万元.已经是二妹全家支付的.二兄这六年来也没有通知过我们,你们不能在此居住.为何在父亲去世后六年,要完了平分款,还要六年的使用费.54平米的老房2011年原告和被告同意按当年市价120万元进行平分.2011年5月产权判给二妹.请教陈旭大律师:二兄向我索要2006年6月至20111年5月,这房子的使用费合理吗?我应该给吗? 朝阳区南磨房法院开庭,法官进行调解,让我再适当给他们一些可否?!法官为何不去劝说二兄呢?!我没有同意.法官于是说:等着判决吧?!请问人民的公仆这样对待二妹合适吗?!二妹该不该给二兄这笔使用费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9-13-状态:未解决]
郭军律师的解答:

你好!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建议携带资料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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