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巫俏曦法官违法办案的情况反映

关于对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巫俏曦法官违法办案的情况反映



反 映 人:徐少平,男,1963年10月29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南街居委会三利市场万科大厦第五层501房,联系电话:13631915089、

被反映人:巫俏曦,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法官

反映内容:

依法追究巫俏曦涉嫌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依法责令巫俏曦赔偿给反映人造成的损失70余万元;
依法责令惠东县人民法院限期执行本案,或变更其他法院执行本案;
依法追究赖圈、何桂芳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反映人与赖圈、何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8)惠东法民一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反映人50万元借款,以及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见证据1、判决书)。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拒不履行。反映人依法申请执行,由本案的审理法官之一,巫俏曦法官负责进行执行。但是,巫法官对反映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积极主动地去执行。并且,明显包庇被执行人。其行为已经涉嫌玩忽职守罪,具体情况如下:

一、拒不执行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

反映人起诉之前,都已经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但在判决执行时,巫法官并没有进行执行(见证据2,裁定书)。

二、拒不执行已经提供的财产线索

进入执行程序后,反映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屋信息,但巫法官根本没有进行执行(见证据3,车辆信息查询单)。

三、拒不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

反映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将近20万元的到期债权,并提供债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巫法官却称联系不到,拒不执行(见证据4,债权凭证)。

四、故意使被执行人逃脱法律制裁

法院曾将被执行人何桂芳拘留,巫法官称何的父亲愿意担保,于是就把何给放了。现在何桂芳活不见人、死不见尸。要求巫法官执行何的父亲,巫法官称担保已超期限,不能执行。

实际上,执行担保中的保证,一经成立,即得到国家公权力即国家司法权的确认,当被执行人在保证期满仍未履行义务时,无须通过诉讼程序就可以直接处分保证人的财产。保证期间,只要是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就永远依附于债务的存在而存在,不存在保证期间届满的问题。

这么简单的法律问题,巫法官是不知道,还是明知故犯?

五、拒不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刑事责任

反映人提供大量证据证明被执行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基于此,反映人强烈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现在,执行案件已经两年多了,依然没有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基于此,反映人强烈要求变更执行法官和执行法院。

六、依法追究巫俏曦涉嫌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由上可知,巫俏曦工作极其不负责任,拒不依法执行,已经给反映人造成7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其玩忽职守罪。基于此,反映人强烈要求将巫法官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反渎职犯罪侵权局立案侦查,并将其开除公职、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要求其反映人的所有经济损失。



此 致







反映人:徐少平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9-28-状态:未解决]
郭军律师的解答:

你好!

基层法院不依法强制执行的,你可以申请上级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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