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一合伙纠纷案,被告本该在一审或二审以及再审时就必须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拒不提供,且也没有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现案件经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又发回一审重审,若被告此时提供所谓的证据是否均不属于新证据?原告是否可以不予认可?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0-07-26-状态:未解决]
任慧琮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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