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13 21:46:20 作者:庙加艳 文章分类:社保工资
合肥劳动工伤律师咨询电话 13485677903
问:我于2005年3月进入合肥市庐阳区一个私有单位工作至今,可单位一直不给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奖金一直和有合同职工一样,但去年突然以无合同为由扣发年终奖和劳保,并要辞退我,后经多方努力在今年又给签立合同,期限为一年,但奖金劳保至今不给,请问这样做合法吗?我现在又不想在这个单位干了,但已签了合同不到一年,请问该咋样处理?
合肥劳动工伤律师解答:
1、单位因为没有给你签订劳动合同从2008年起要支付双倍工资共计11个月;
2、因为至今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及扣发奖金,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年终奖不应该因为无合同而不支付,另外如果你有加班情况,还可以主张加班工资等各项权利。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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