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13 21:48:52 作者:庙加艳 文章分类:用工实务
文章来源:合肥律师网www.148d.com
合肥劳动工伤律师咨询电话:13485677903
问:我在合肥市庐阳区一家公司做化妆品的,公司在商场有柜台,商场向公司购买产品在柜台销售(货品是商场的),我们是与公司签订合同,和商场签有代管协议,2010年8月12日我以邮件的形式向经理申请辞职。2010年9月1日正式离职,经理同意后口头通知了人事部,9月1日正式交接,交接人员相互签字确认,但是经理没有签字,就没有办法交到人事部建档,经理说是因为我没有与商场盘点,要等盘点后才能签字,但是我7月的工资到现在的没有发放,工资发放的时间合同里定在15号左右,其他同事8月18日收到工资,问财务,她说是因为没有确认我的离职时间,要经理确认后25号补发,但是后面没收到,再问就说是银行的问题,会5号前再补发,可是还是没收到,又说是银行的问题。
请问公司这样是不是算无辜拖欠工资,我们的劳动合同是否自动解除?我的离职申请经理没有签字是否生效,我们的劳动合同是否自动解除?9月1日以后我就没有上班,公司没有帮我办离职,我以后是否可以和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合肥劳动工伤律师解答:
1、 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是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2、 离职申请只是你的单方行为需要单位同意方可解除劳动关系,不过你可以依据单位违法为由立即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权利。
3、 在你和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之前,你是不能直接和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否则造成原来单位损失的你要和新单位共同赔偿原来单位。
合肥劳动工伤律师咨询电话:13485677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