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连续计算问题

时间:2010-09-13 21:55:56  作者:庙加艳  文章分类:用工实务

文章来源:合肥律师网www.148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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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原来在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家国营企业的下属单位工作,但在我工作的第八年企业将我的单位卖给了私营企业。现在我跟国企的合同马上到期了,而且我的工龄已满十年。年底合同自然到期我要找原国企公司签无固定期合同,如果他不给签合同是合法的吗?要是不给签合同,我要求赔我的工龄可以吗?

合肥劳动工伤律师解答:

1、年底合同自然到期你要找原国企公司签无固定期合同,如果他不给签合同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合肥劳动工伤律师解读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存在一种误解,认为这里的“连续工作满十年”也应当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连续10年。本条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且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消除了实践中的误读。

2、如果原来单位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新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包括原来工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合肥劳动工伤律师解读法条: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将劳动者在下属子公司之间调动,或者注册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彻底击破了用人单位此类规避手法。但是,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在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连续工作年限应当包括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在适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原单位已支付的经济补偿应当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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