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

时间:2010-10-27 10:50:29  作者:庙加艳  文章分类:社保工资

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

  为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解决建筑领域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处罚力度,并积极引导企业建立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

  二、各建筑业企业要充分认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是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企业信誉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按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用工和工资发放制度。

  三、根据《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规定,从2005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四、各建筑业企业(包括进肥建筑业企业),可采取按年度或按单项工程项目向所在地的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单项工程有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办理.费用从应支付的劳务或专业分包预付款中列支。

  五、建筑业企业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二)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也可由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他法人出具担保文件;

  (三)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六、采取按年度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应当在每年的1月份到企业所在地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其保函或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企业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30%。建筑业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向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降低工资支付保障额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筑业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可酌情降低支付保障额度,但最低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5%。

  七、采用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应在申领《建筑施工许可证》前,从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中,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工程造价在1亿以下的(含1亿),存入的保障金额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2%;工程造价在1亿以上的,存入的保障金额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1%。

    八、建筑业企业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确认书》,并抄建筑业行政管理部门。建筑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审查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

  九、建筑业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确认后,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或由保函银行、担保机构支付。

   (一)建筑业企业(包括项目部、班组长和违法分包)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十、保函银行和担保机构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后,应当在3日内支付。如遇特殊情况,应当日办理垫付或支付手续。

  十一、当拖欠额度超过该企业支付保障额度或保障金额不足50%时,建筑业企业应当限时补足。逾期不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筑业行政管理部门商项目业主从应付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垫付。

  十二、按年度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年度终结后15日内进行结算对帐,同时办理下个年度的支付担保手续;实行单项工程项目支付保障的,工程项目竣工时,由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并同时公示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投诉电话:5617070)。公示期满10日后,方可办理终止该项目的支付保障手续,退还余款(含息)或保函、担保文件。

  十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筑业行政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一经查实,即作为该企业、该工程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不良信用记录一次,并给予曝光。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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