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12 21:32:34 作者:庙加艳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案
2010年安徽省合肥律师网劳动工伤案例精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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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劳动工伤案例案情简介:
彭某称其于2009年4月被聘入安徽公安职业学院驾驶员培训中心工作,月薪1500元左右。直至2009年2月底单位停止发放工资,不为其安排劳动内容且没有为其人购买过任何社会保险,也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更从未支付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彭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安徽公安职业学院驾驶员培训中心为其补缴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五项社会保险;支付其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期间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000元;支付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000元;裁决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元;支付其2010年2月和3月的工资1600元。
被申请人安徽公安职业学院驾驶员培训中心辩称,其与彭某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由其他工作人员代书保证签订合同前的不存在其他纠纷。被申请人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安排工作,不存在加班现象,并且申请人年休假也已安排,不需再支付其年休假加班工资。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上班期间喝酒,违反其内部规章制度,被申请人依法予以辞退,并已公告辞退通知。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
相关劳动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合肥律师网的律师建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尤其是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实施之后。国家出台此种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同时简化劳动关系、便于管理,但实践中用人单位为避免在劳动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纷纷各显神通,制定应对策略,其中之一便是与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所谓的“空白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对合同内容并不知情,只需签名即可,用人单位也并未向劳动者详细解释合同的内容,这样日后发生纠纷,根据此合同的约定最终结果往往对劳动者非常不利。劳动者并不是不愿与用人单位协商合同内容,而是此类劳动者不甚具有竞争力,不具备与用人单位谈判的条件。合肥律师网的律师提醒广大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要知道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判断对自己是否有利,能否接受,不能一味地“让签就签”,劳动者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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