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12 21:33:50 作者:庙加艳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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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劳动工伤案例案情简介:http://www.148d.com/list.php?fid=40
案例一:范某某诉安徽新曙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案。
范某某诉称,其于1992年9月进入老曙光(被告前身,被告安徽新曙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5月26日成立,被告承继老曙光一切事务)工作至今,从事营业员职务。工作期间无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无年休假且无加班工资。1992年9月至今无社保。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期间月平均工资960元。原告自1992年9月进入被告处始,至2009年2月18日止,被告一直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种种借口不为原告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从不支付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无年休假工资。范某某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安徽新曙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保证金5000元,为原告补交1992年9月至2009年2月的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支付其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74754.8元、2008年无年休假工资1323.9元;并且要求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3512.5元。
案例二:王某诉合肥某公司案。
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称其于1986年4月参加工作,1995年入职被申诉人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最后合同期限为自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7年12月初王某被该公司免职。王某认为其已有连续工龄21年,在被申诉人处工作已连续工作13年,与其之间已经在法律事实上存在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2007年12月被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不与申诉人续签劳动合同,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被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工龄等基本工资补助等各项总计近13万元。
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合肥律师网的律师解析和建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我国建国初期逐渐形成了固定用工制度,固定工劳动合同没有固定期限,这种形式的用工制度对保障劳动者就业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固定用工制度存在严重束缚了企业的用工选择权,给企业造成较大负担,为此我国逐步打破这种用工形式。到《劳动法》通过时,我国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建立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我国现行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借鉴了国际上的经验,目的在于稳定劳动关系。
在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以终止劳动关系相威胁,逼迫劳动者续签短期劳动合同以规避法律或者根本不签订劳动合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单位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又不愿意失去现有的工作时,可以考虑先签下有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就掌握了单位同意续签合同的证据,然后在该劳动合同期限内再提出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同意变更,劳动者可以在签下合同的69日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一中原告范某某在被告处工作已超过二十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当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被告并未与范某某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由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范某某还可要求被告再支付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在满足这些情形时,只有当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才可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注意该法律条款的适用,用人单位要遵守法律规定,避免支付双倍工资,而作为劳动者应当适当利用该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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