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农民工1级至4级工伤赔偿案例

时间:2011-01-17 10:21:22  作者:庙加艳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合肥律师网劳动工伤案例精选(十六)

1级至4级伤残农民工主张一次性工伤待遇案合肥律师网

案情简介:

黄某(28周岁)是四川来安徽务工的农民,2005年3月22日进入合肥某加工厂工作,月工资1500元。2008年4月因工作时机械故障导致受伤,住院治疗3个月,病情稳定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又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二级伤残,大部分需要护理。黄某要求该加工厂一次性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约5万元,该加工厂不同意,故黄某委托合肥律师网的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3月提起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康复性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护理费即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总计55000元。

合肥律师网推荐相关劳动工伤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四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合肥律师网的律师评析:

本案中,黄某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分别按该加工厂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合肥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778元)的80%计算,即2778×3×80%=6667.2元;在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应当按照其月工资按月支付,总计为1500×12=18000元;生活护理费应当按合肥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的标准按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78×60%×22=36669.6元;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到退休为:2778×60%×85%=1417元。

但是国家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颁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其第四点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按时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待遇率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80个月;二级为250个月;三级为220个月;四级为190个月。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按对应的等级待遇减少4个月。

故本案中黄某有权选择一次性享有相关工伤待遇如下:2778×60%×22+2778×60%×250=453369.6元。

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 

十三、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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