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不算非全日制合同工,不算我能得到补偿吗?

各位大律师你们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我是2000年9月份,来到用人单位从事厨师工作至今,当中无任何《合同》和《口头协议》签订,现在单位让我和他签一个《非全日制合同》我没有签,我看了劳动合同法第14条,我好像符合当中的一款,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但单位出示了一张2009年《非全日制用工表》那上面有我的签字,和2009年到现在开资的工资表名头是《非全日制》,两项上面都有我的签字,我的这种情况算‘无固定期限’呢还是算‘非全日制,如果单位不用我了,我能得到补偿吗?他出示的那俩项在法律上生效吗?谢谢你们!!!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10-07-14-状态:未解决]
郑小龙律师的解答:

你的情况已经视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在同一单位一般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单位不用你有经济补偿金,按进单位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给予补偿。他出示的材料不能说明用工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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