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26 10:28:45 作者:胡振鼎律师 文章分类:人身损害
1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接受医学上检查、治疗、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1)医疗费项目范围=①挂号费+②医药费+③检查费+④治疗费+⑤住院费+⑥其他医疗费用。
①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②医药费:指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确定医药费用时应将处方和医疗费用发票有机结合起来审查;凡不具有针对性、可用可不用或者用于其他疾病的药品,属于不合理用药。
③检查费:指为确定伤情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为治疗所需和各种医疗检查费用。
重复检查(合理转院后,接受医院在原来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检查不可视为重复检查)、高额检查的费用(伤情必要的除处)应予排除。
④治疗费:指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
⑤住院费:指按住院标准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水电费等费用。
住院应只限于重伤或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
⑥其他医疗费用。
(2)医疗费金额=已发生的医疗费(不包括原发病)+预期(后续)医疗费(可以另行起诉)。
A.已发生的医疗费:
①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②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③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B.预期(后续)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误工天数)和收入状况(受害人工资)确定。
误工费=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天数。
1.受害人工资分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形分别确定: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A.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B.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有纳税凭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的合法证明;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A.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B.受害人不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应指受诉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应以产业分类标准、同一行业社会评价标准判断)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误工时间:
A.受害人非持续性误工的: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证明内容为在多长时间内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和劳动);
B.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必须是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指伤残鉴定机构对残疾等级程度出具鉴定意见之日)前一天。
C.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
误工时间的确定标准和依据见《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3.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一、护理费=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元/天)×护理人数(人)×护理期限(天)。
1.护理人员收入状况:
A.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收入=误工费
B.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收入=当地护工同等级劳务报酬标准
2.护理人数:
A.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B.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
A.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B.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二、护理费类型:
1.治疗护理费:
A.指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B.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护理的费用纳入医疗费的,不属于护理费。
2.康复护理费:
A.指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B.受害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者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
3.残疾护理费:指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①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A.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的护理。
B.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
C.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
一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五项均需护理);
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
三级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护理(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
②护理人数原则为一人;超过1人的,要有医疗机构(如医嘱等)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
③护理期限的一般原则是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A.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B.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法院应当判令继续给付5-10年。
4.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1)计算交通费时间标准:包括当时前往医疗机构就医的交通费用和后来转院的交通费;
(2)计算交通费人员标准:包括受害人本人的交通费和必要陪护人员的交通费;
(3)计算交通费实际发生标准:根据实际发生用于交通的费用计算;
(4)计算交通费票据标准:应当以正式票据(指国家承认的能够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和收费收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计算交通费一般赔偿标准: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支付。
5.住院伙食补助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
A.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期间原则上是住院期间;
B.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住宿费和伙食费包括转院治疗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和外地治疗的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两种。
(1)转院治疗的住宿费和伙食费:指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
A.赔偿前提条件: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
B.赔偿客观条件:具有不能住院的客观原因;
C.赔偿限制条件:受合理部分的限制。
(2)外地治疗的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受害人在外地治疗,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也应该予以赔偿。
3.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6.住宿费、伙食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
A.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期间原则上是住院期间;
B.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住宿费和伙食费包括转院治疗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和外地治疗的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两种。
(1)转院治疗的住宿费和伙食费:指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
A.赔偿前提条件: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
B.赔偿客观条件:具有不能住院的客观原因;
C.赔偿限制条件:受合理部分的限制。
(2)外地治疗的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受害人在外地治疗,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也应该予以赔偿。
7.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①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
②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
1.残疾赔偿金性质:应为因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而导致收入减少的财产赔偿(属于物质损失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2.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基本年限20年)。
(1)收入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收入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A.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根据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计算出的个人平均收入。
B.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指根据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出的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
(2)伤残等级系数: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3)赔偿年限包括定型化赔偿年限和调整赔偿年限:
A.定型化赔偿年限: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固定期限)计算。
B.调整赔偿年限: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残疾赔偿金斟酌确定因素: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超过确定的残疾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法院应当判令继续给付5-10年。
残疾赔偿金的城乡标准: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9.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
1.一般配置标准: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A.普通原则:指配置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B.适用原则:两个测试标准①确实能起功能补偿作用;②符合稳定性、安全性要求。
C.合理费用标准。
2.特殊配置标准: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给付年限,赔偿义务人确需继续配置辅助器具的,法院应当判令继续给付5-10年。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扶养关系包括我国民法中的赡养/抚养/扶养三种法律关系。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致残),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分摊系数/最高总额限制。
1.收入标准:
A.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B.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收入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C.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伤残等级系数: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
3.赔偿年限: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A.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B.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分摊: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5.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最高总额限制: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2.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
丧葬费实行定额赔偿/一次性给付赔偿/没有城乡区别。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个月。
13.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基本年限)。
(2)死亡赔偿金调整:
A.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B.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C.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15.精神抚慰金
福建省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精神抚慰金)参考标准:
1.受害人遭受轻微伤害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2.受害人遭受一般伤害未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酌定;
3.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已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4.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5.个别案情较为特殊的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