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时间:2010-05-29 16:02:49  作者:胡振鼎  文章分类: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因夫妻或家庭当中有人与异性第三人关系有染,即怀疑是否构成重婚罪,若构成重婚罪应该如何启动诉讼程序感到不解。依照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笔者认为,

       重婚罪犯罪构成:犯罪主体包括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和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二种;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自己虽然没有配偶,但明知对 方已经结婚而与他结婚的;犯罪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有重婚的行为。                             

 二、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和虽未经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       

三、处理重婚案件,应注意区分事实婚与通奸的界限。通奸是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人之间暗中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通奸属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重婚罪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情形之一,在人民检察院不提起公诉后,被害人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若证据上不足、可向公安部门 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公安部门侦查。                           


 

声明: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执业机构:0
 所在地:安徽 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常年顾问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工商税收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胡振鼎律师 > 胡振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