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余农民诉镇政府侵犯财产权——

时间:2010-10-20 15:29:53    文章分类:精品范本

1999年1月7日,F县W镇陈某等1144户农民状告W镇人民政府。原告诉称,自1998年以来,被告W镇政府在《农民负担监督卡》所列的项目和标准之外,以“生猪屠宰税”、“农业特产税”、“以资代劳费”、“集资费”、“种子费”、“路面费”等项目向原告强行收费。其中,“农业特产税”和“生猪屠宰税”按田亩、人头平摊收取,“以资代劳费”按人头收取,共计多收税费214891.93元。同时,被告以小分队的形式,到原告处强行要钱,稍有不从即扒粮或拉货抵钱,若迟缴一天,罚款50%;迟缴两天,罚款100%。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违法的行政行为,退还多收的税费。

  该县人民法院调查后向F县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县委成立了十几个工作组进驻W镇政府,全面了解各村农民税费征收情况,对所涉及的税、费逐项进行了审查和清退。同年6月15日,陈某等1144名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F县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原告撤回起诉的裁定。

  【点评】 刘亚平分析说,原告的总人数高达1144人,是全省涉及原告人数最多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直接反映了当时农村税费征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当时,农村税费制度改革正在酝酿却尚未出台。国家对农业税费的征收项目、收费金额、执行程序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有效的监督,不少地方都巧立名目,规定了五花八门的收费项目,这都给原本收入就不高的农民带来了沉重的生活负担。

  周茸萌庭长告诉记者,该案看似是原告撤诉,但实质结果是:该镇不合法税费逐项进行了审查和清退,此后,该县还对全县范围内非法设立的农业税费现象进行了调查,对违法的收费项目进行了逐一审查,对不合法的项目坚决予以取缔,对多收取的金额予以及时的退还。这起民告官案件,推动了当地农业税费制度改革的步伐,减轻了广大农民负担。

  最高院有关人士昨接受本报记者连线采访时透露,该案曾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该案的处理为国家实施税费改革提供了直观性的参考,对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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