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20 15:30:45 文章分类:精品范本
曹甲、曹乙是亲兄妹,与其母曹陈氏居住在X市民安巷31号,该处原有几间东草房和1间南草房。1954年,曹甲之妻张某迁入民安巷31号居住。民安巷31号的房屋,经新建、扩建、赠与等一系列变化,X市房产管理机关相应为张某办理了产权登记,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X市土地管理局向张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2年,张某位于民安巷31号的房屋被依法拆迁。
2003年10月28日,曹乙向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1988年将民安巷3l号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给张某的具体行政行为。X市人民政府次年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X市房地产管理局(被申请人X市房产管理局前身)将民安巷3l号房屋产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给张某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张某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江苏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是第174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持证人,市政府应当通知张某参加行政复议,市政府行为属严重违反行政程序。判决撤销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宣判后,曹乙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民告官案件中,很少有老百姓向政府的程序不合法‘叫板’,多数与法律知识和理念缺失有关。”刘亚平分析说,“该案是民告官案件中,‘民’直接‘叫板’政府行政行为不合法程序的,也是全国法院将‘正当程序’直接写入判决书的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
记者了解到,该案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重要价值。根据该案编写的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用,全国法学专家认为判例“使得正当程序原则闪亮登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