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后,公安局是否可以再录用

去年一位在警察学院读书学生殴打了我的朋友。当地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拘留处罚五天决定,请问他毕业后是否还可以在公安机关上班?
补充提问:
但违法行为人寒暑假一直逃避在外有二年了,不接受公安机关处罚,受害人要求公安机关执行,但公安机关说天津太远没法去执行,请问受害人应该怎么办?
咨询者: 浙江  [咨询时间:2010-06-13-状态:未解决]
何庆元律师的解答:

《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该学生被治安处罚,尚有当警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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