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事故

我们小学一年级的两名学生,中午休息时 二人打闹时一人把另一人鼻子打伤 据说是鼻梁骨受伤了 请问学校或班主任有责任吗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10-06-13-状态:未解决]
何庆元律师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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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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