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请问:民事诉讼案是否可以民二庭办案,由民一庭出判决书?接案时法院可以钦点某个法官负责案件吗?区法院改变原审庭地点临时设立“就地审理”,是否须向市法院申批?审理完毕马上现场宣判是否合符法律程序?审理完毕未宣判,传媒就代法院向公众报道了审判结果可以吗?审案过程中法官只采信证人的书证,不采取原告的证据就可以定案吗?未经出庭作证其证词产生法律效力吗?赠与人在哪种情況下可以撤销赠与?有时间限制吗?如能得到你的帮助我将感激不尽!!
补充提问:
2002年我父亲背地将夫妻的共同财产单方赠与给了其亲侄子,并立有书证。条件是:只能居住不能买卖或拆迁。其侄子在2009年强行拆迁建房,引起母亲质疑,才得知父亲单方将夫妻的共同财产赠与给了其亲侄子一事。母亲以“夫妻共同財产单方无权赠与,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為由”向巴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銷赠予归还房屋。立案后母亲向法院递交了《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修建房屋的行動,但是法院一直未派发给被告,促使被告强行拆除该房屋並在此新建砖混结构房屋成了事实,该如何是好?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06-14-状态:未解决]
何庆元律师的解答:
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2、未经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如果有其他证据佐证,还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3、采用何种证据,是根据证据规则由法官决定的,有些采用,有些不采用,是很正常的。4、审理完毕未宣判,传媒就代法院向公众报道了审判结果等等,均可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