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 拍卖的财产是否应返还原物?
经人民法院执行时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通过竞拍取得的财产,后来经上级法院撤销判决,导致执行错误。原申请执行人竞拍取得的财产。是否应返还原物?是否有法律依据?
补充提问:
谢谢您! 我是湖南湘潭人,有一执行回转案从立案至今三年了,还是没有结果,望您能给予指导。
我把案例向您简述。本案门面买卖合同纠纷经过湘潭市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我输,要赔偿对方60余万元。实际上湘潭市法院在二审判决后就执行完毕,把我的门面拍卖给了对方当事人。再审判决后,完成形式上的程序。后来我申诉至湖南省高院,2008年8月省高院对本案判决,撤销了湘潭市的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不用再赔偿对方。我向湘潭市法院申请对我已被拍卖的门面进行执行回转,但对方当事人认为他是经过拍卖取得的财产,是合法的第三人,受拍卖法保护,不能退还原物。还说,当时二审、再审执行依据错了,但执行没有错。湘潭市法院护着对方的说法拖了3年了,至今没有给出解决的具体方案。
希望您能给予我指导,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
咨询者: 湖南 [咨询时间:2010-07-13-状态:未解决]
何庆元律师的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个人认为,如果取得财产的人即是案件当事人,执行申请人,则应返还;如果取得财产的人是案外人,即善意第三人,可不返还。由执行申请人赔偿你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