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解除宾馆租赁协议的问题


我与乙方签订一旅馆出租协议,租期为8年,现刚满2年多一点,转让费6万元,押金2万元,违约金为押金的2倍。现在我想收回自己使用,也就是提前解除与对方的租赁协议,我同意支付违约金4万,按未使用年限补偿转让费4.5万元,但是对方提出:按照合同法113条及114条:1、转让费4.5万元,2、对方重新装修及添置设备款7万元,3、合同未到期损失每年10万元*5.年=50万元。对方能够提供近2年来的流水账本证明近两年的收益并要求补偿合同未到期的未来收益,同时求赔付以上三项合计61.5万元。如果我们打官司,我应该怎样应诉?按照您的理解在最理想的情况下我支付多少钱可以撤销合同?
咨询者: 重庆  [咨询时间:2010-07-27-状态:未解决]
何庆元律师的解答:

1、8年6万元,现刚使用2年,剩余部分应退还;
2、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过低的,可以请求提高违约金,可提高到相当如损失部分。
对方的装修及合理的利润可算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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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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