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续签帮助
我是在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实施时与公司续签了三年的合同,即将于12月31日到期,在此之前,与公司的子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合同,也就是说,我与公司签了两次共六年的合同。在这份即将到期的合同里有约定,公司必须在到期30日前书面做出签与不签的通知,现在离到期剩半月,公司口头提出想降薪或降级跟我续签,问我的意见,在此情况下,我有如下问题请求解答:
1、公司没提前30日提出书面要约,算违法吗?如果我不签,就没提前通知一项,能要求补偿吗?
2、降级算不算降低合同条件(我知道降薪算降低),如算,那我应该能提出补偿吗?
3、补偿年限的计算:新法实施前的三年可以计算补偿吗,即是不是6年算6个月?
4、新法实施前的劳动合同是公司的子公司,但是独立的法人,有事实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存在,请问,我如续签,可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吗?
补充提问:
5、如公司降级或降职,我不续签,且公司没提前30天通知我,我总共可以索赔几个月补偿,是不是工龄赔偿加未提前通知违约补偿,共两项?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12-14-状态:未解决]
向忠锋律师的解答:
公司不愿意按照原条件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你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支付你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