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窒息死亡,保险公司赔不赔?

时间:2018-03-05 17:31:5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例:A由其单位上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自残伤害或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在保险期间,A被发现吊死的住处。警方调查后认定:A系独自在家玩“性窒息”的游戏意外死亡。A的父母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赔,因为保险公司认为这种死亡方式不属于“意外伤害”。而A的父母认为,保险公司的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A的父母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A的行为属于自杀,不符合保险合同有关“外来性、突发性和非本意”的约定,不应该支付保险金。A的父母认为:A的行为不是自杀,只是玩性游戏,发生了意外,应该支付保险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所谓“性窒息”,是指行为人独自在极为隐蔽的场所用某种非常奇异的窒息方式,引起一定程度的缺氧以刺激性欲,增强性快感而进行的一种性行为活动。由于所用的措施失误或过度,意外地导致窒息死亡。A用毛巾勒脖子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性快感,得到欲望的满足,不是自残或自杀,死亡属于意外,符合保险合同“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的约定,应该支付保险金。

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和法院都在分析三性问题,这三性是认定意外事故的核心要素。简单说说这三性:

1、外来性:意外事故来自于被保险人之外,而非内于其身体;A的死亡来自于外力,而不是来自于自身内部的原因,所以具有“外来性”。

2、突发性:事故迅速发生,出乎被保险人预期;A玩性窒息的游戏,没有死亡的预期,发生比较突然。

3、非自愿性:损害的发生并非基于被保险人的故意。A有性窒息的故意,但是没有自杀的故意,所以A的死亡是非自愿的。

当然,本案依然有争议。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请求。从法律程序上来看,经过一审二审,已经尘埃落定。(文:赵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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