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店铺售卖的商品上标注了“李佳琦推荐”,这种行为合法吗?

时间:2022-02-08 19:03:3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有问有答:

【问题】现在在淘宝上,常常看到有店铺售卖的商品上标注了“李佳琦推荐”“薇娅推荐”,这种行为合法吗?


【答案】

如果说这家店铺售卖的商品确实有被李佳琦、薇娅推荐过,并且在李佳琦、薇娅已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使用,那么这种行为问题不大。

但实际上,有的淘宝店铺并未获得李佳琦、薇娅的事先同意。甚至有的店铺售卖的商品并未被李佳琦、薇娅推荐过,只是想通过这种“搭便车”的行为(打上“李佳琦推荐”“薇娅推荐”以误导消费者)增加自己的产品销量。这种情况下,触发法律的风险就比较大了。


那么,这种行为存在着哪些法律风险呢?


首先,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可能有的网友会说,“薇娅”不是姓名,是艺名。在我国《民法典》中同样规定了,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艺名,参照适用姓名权的保护规定。也就是说自然人的艺名、姓名、肖像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也不得盗用他人的艺名和姓名。

如果淘宝店铺的经营者在事先未征得李佳琦、薇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二人的姓名和肖像,那么就存在着被追究侵权责任的法律风险。


其次,经过检索笔者还发现“李佳琦”“薇娅”已经二人持股的公司注册为商标了。那么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如果淘宝店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李佳琦”“薇娅”字样且满足商标性使用的情况下,该行为将触犯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权利人有权依法追究该店铺的法律责任。


最后,这种行为还可能触犯《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属于虚假广告。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广告主发布了虚假广告,使购买商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还有权依法追究广告主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擅自在淘宝店铺上使用“李佳琦推荐”“薇娅推荐”字样或使用二人的照片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淘宝店铺的经营者最好还是不要采用这种方式对店铺中的商品进行宣传推广,以免得不偿失。

本文作者:赵虎律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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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不当竞争 常年顾问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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