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中可转换优先股的法律设计

时间:2011-06-10 13:18:4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私募股权投资中可转换优先股的法律设计
私募股权投资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权投资有很大的不同。国内企业虽然融资热情很高,但当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系列如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反摊薄条款、肯定性条款、优先股购股权和共同卖股权、业绩奖惩条例(对赌条例)、强制原有股东卖出股份的权利等条款的时候,明显准备不足,甚至无从下手。这表明我国企业对私募股权投资了解不足,也凸现我国在私募股权投资方面立法的缺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采用可转换证券的形式作为投资的金融工具。可转换证券包括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本文将重点讨论可转换优先股的法律框架。通过本文的介绍,希望准备私募股权融资的企业能明白什么是可转换优先股、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在可转换优先股方面的通行做法,以及企业在可转换优先股安排时应注意的问题等等。
    一、可转换优先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优先股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尤其是金融性股权投资基金一般都设立可转换优先股,即允许优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把优先股转换成为一定数额的普通股。通过可转换优先股融资,融资企业可以得到股权资本,投资方的利益又可以得到类似于债权的保护。优先股通过其灵活的股性债性组合,使得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得到优化。
   
    二、私募股权投资中可转换优先股契约
    投融资双方经过深入的谈判,最终会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合同即“股份认购协议”,此协议中涉及到可转换优先股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可转换优先股的转换价格、转换比例。双方要在签约时设定可转换优先股以多大比例和多高价格转换为普通股。为了避免企业家利用可转换条件稀释早先投资者的股权,契约往往还规定了反稀释条款,用以保护投资方因股份分拆或特殊分红受到损害。
    2、优先股自动转换的条件。当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时,可转换优先股就自动转换为普通股,附带的限制性条款也随之消除。除了首次公开发行自动转换外,投融资双方常约定在企业达到一定业绩要求后,也可以自动转换。
    3、附带的限制性条款。私募投资者通过在可转换优先股中设置表决权,使投资者不必持有企业50%以上的股份就可以控制企业董事会,这一机制可以为增减创业企业家的报酬、分发红利、调整优先股可转换比例等补救措施提供有效的保证。
    4、强制赎回条款。此条款是私募投资者入股融资企业后的风险控制手段之一。如果融资企业经营没有达到预期,企业无法上市,私募投资者也无法实现股权转让,私募投资者就会要求企业在一定时间按一定价格回购投资者的股份。
    5、业绩奖惩条款即对赌条款。私募投资者对融资企业的投资主要依据于企业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测。为保证其投资物有所值,私募投资者会在股权投资协议中约定估值调整条款,即如果企业实际经营业绩低于预测的经营业绩,投资者会要求企业给予更多股份,以补偿投资者由于企业的实际价值降低所受的损失。相反,如果企业实际经营业绩高于预测的经营业绩,投资者会拿出相同股份奖励企业家。比如国际私募基金投资蒙牛乳业股份认购协议中就有著名的对赌条款,幸运的是蒙牛赌赢了,实现三年复合增长率高于50%,获得私募投资者不超过7830万公司股票的奖励。
    天下没有免费的面包,投融资双方的谈判将是非常痛苦艰难的,股份认购协议是双方反复妥协的结果。对此,融资企业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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