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忠诚协议”之效力

时间:2011-06-21 17:11:3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论“夫妻忠诚协议”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和协议的内容密切相关,如果以不履行忠实义务为内容来获取精神赔偿,因为这种协议并没有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义务,夫妻忠实义务是法定义务,违背法定义务来获取精神赔偿不但没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且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如果签订协议之时,确属于双方自愿,没有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的情况则应认定为有效。

    如果以不履行“忠实义务”来限制人身自由、人身权利为内容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例如:如果一方以对方如果提出离婚,要放弃财产,或者支付损失,则该协议无效,因为该种协议限制了离婚自由。

执业机构: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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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金融证券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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