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生理有缺陷,导致不能夫妻性生活,可否离婚

时间:2011-06-21 17:12:2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夫妻一方生理有缺陷,导致不能夫妻性生活,可否离婚

    新的婚姻法没有禁止有生理缺陷的人结婚,然而,夫妻生活是多方面的,性生活也是其中的一部分。性生活可以更好的调解和增进夫妻之间的感情,这对于夫妻任何一方都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夫妻任何一方有生理缺陷不能进行正常的夫妻性生活,则达不到夫妻生活的基本要求。如果婚前一方明知对方有生理缺陷,自愿与之结婚,婚姻法也予以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从人道主义和感情建设角度考虑,都是不可或缺的。当然生理缺陷并不是法定的不能结婚的情形,在配偶方明知又自愿结婚的,其婚姻关系依然受法律保护,但是鉴于生理缺陷会严重影响夫妻之间的生活和感情,有生理缺陷一方在婚前应该勇敢的如实告知对方,给对方以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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