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其它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时间:2011-06-21 17:14:5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其它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一方离婚后可否起诉要求分割新发现财产

马某某(男)与刘芳(女)(均为化名)2000年登记结婚,双主于2004年8月18日通过山东省某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经法院主持的离婚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其一,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芳自愿离婚;

其二,位于山东省某市某区长乐路233号XX室的房屋一套归被告刘芳所有;

其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它纠纷。

 

原告刘芳诉称:原、被告2004年8月通过山东省某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并经法院主持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但在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又发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原告不知在长宁区某楼盘购买了产权房一套,现值130万元,故要求予以分割。

被告马某某称:被告并没有隐藏共同财产的事实,原告对于被告在外地购有住房是清楚的,并已承诺归被告所有,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山东省某市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适用离婚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在2004年8月的离婚协议中,已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并不知被告隐藏有上海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因此,最终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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