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挂车连接使用时造成交通事故,交强险如何赔偿?

时间:2011-07-19 13:15:2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主挂车连接使用时造成交通事故,交强险如何赔偿? ]  

问:拖挂机动车的主车和挂车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造成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答:挂车离开主车的作用,就无法运行,而主车因为挂车的存在更增加了其危险性和破坏力,因此,拖挂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可视为主车和挂车共同侵权,保险公司应在主车和挂车责任限额之和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摘自《民事裁判标准规范(基层法院、法庭版》

 

附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主挂车交强险赔偿”之规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08年1月30日下发的《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的通知》(中保协发[2008]54号)规定:“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和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执业机构: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济南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金融证券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林建新律师 > 林建新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