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06 16:00:45 作者:赵英菊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村民权利不容侵犯
李某系某村委会下属企业招聘的职工,经村委会的同意,李某将户口转入该村。2003年上半年,该村在发放安置生活补助费时,以李某系“招收、招聘”人员,村民公决意见:“招收、招聘人员不予发放”为由,拒不发给李某安置生活补助费。为此李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村委会如数给付李某安置生活补助费。
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赵英菊律师认为:首先,从法律上讲,落户于哪个村,就属于哪个村的村民,就应认定为有村民资格,应当享受村民待遇,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因此,李某在村委会的同意下,将户口转入该村后就成为该村村民,依法应当享受农民待遇;其次,《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村委会以村民公决意见“招收、招聘人员不予发放”为由拒不发放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规定了农村村民实行自治,但该法同时又规定村民自治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否则无效。本案中的村民公决意见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因此应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