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12 16:01:51 作者:赵英菊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交强险到期未及时续保 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全额赔偿
2010年5月1日,张某驾驶机动车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此时张某发现该车交强险已于2010年4月30日到期,因自己工作较忙,未及时续保,后悔晚矣。在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赔偿各种损失共计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主张某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该车的交强险已经过期,未及时续保,故张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依法判令张某支付李某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律师分析:
交强险是具有强制性保险,它设立的目的就是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我国交强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在要不要投交强险的问题上,法律没有给当事人选择的权利,愿意也得投,不愿意也得投,没得商量,因此及时缴纳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伤害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就说明被保险机动车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该车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
本案中因张某的疏忽大意,导致其车辆的交强险没有及时续保,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虽然受害人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但因其赔偿要求并未超过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因此张某应当全额赔偿李某的损失共计5万元。
律师提醒: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及时缴纳交强险是其一项法定的义务,其目的虽然是在保障第三者的利益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同时也在分担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风险。
车祸猛于虎。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交通工具的发达,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生活质量,我们又不得不开车出门。因此建议有车一族,在小心驾驶的同时,一定要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及时缴纳交强险,将自己的风险降至为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