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25 10:43:5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彩礼应否返还
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及偏远地区,给付彩礼已经是当地的一种约定俗称的习惯,甚至还有着较为统一的行情如价格。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财力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这种彩礼往往是在结婚前给付,且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一旦婚姻失败,作为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那么彩礼究竟应否返还呢?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数以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据此规定可以看出,只有符合上述条件,返还彩礼的请求才能得到支持,否则得不到保护。
